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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拟限制宅基建房面积
   2013-08-15 17:11:38    文字:【】【】【

济南拟对市区农村宅基地审批与建房规划进行规范。对村(居)民新建住宅以及宅基地建房的楼高、建筑面积和间距等细节都将作具体规定,其中村(居)民住宅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设面积超出规定的部分,按违法建设处理,征地拆迁时将不予补偿安置。

  审批原则

  新增建设用地3%-5%用于农村宅基地住宅建设

  7月24日,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联合出台《济南市市区宅基地审批与建房规划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市民征求意见。《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市区农村宅基地审批与建房规划管理。《意见》要求,在宅基地审批与建房规划管理中,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对宅基地用地及其建房手续采取同步申请、报表审核的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此外,国土资源部门要保障农村村(居)民的宅基地用地,各区每年要将市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3%-5%用于农村宅基地住宅建设。

  村民建设住宅应充分利用空闲地、老宅基地、废弃地或荒地。按照《济南市市区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济政发[2010]15号),每户村民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

  新建宅基地面积标准为: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外缘地带每户面积一般不超过166平方米,其他地区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建在山坡薄地及荒滩地上的,标准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村集体人均耕地面积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在前款规定限额内从紧控制。

  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辖区内的农村村(居)民宅基地住宅建设进行规划管理,组织开展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报批和公布工作,引导村(居)民按照规划实施建设。

  村(居)民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的程序

  申请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同意、经讨论通过后,张榜公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将书面申请、证明材料等资料一并报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报所在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区政府批复后,由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和宅基地申请人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审批流程

  区国土资源部门5日内上报审查材料

  《意见》细化了村(居)民新建住宅办理规划、用地的审批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申请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条件及初选的宅基地位置、面积进行初审。初审拟同意的,提交村民会议讨论。经讨论通过后,张榜公示10天,并留取公示图片资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书面申请、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的材料、公示图片、建筑方案等资料一并报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对村(居)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同时,对村(居)民住宅建设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将书面审查意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所在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申请宗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区政府批复后,由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和宅基地申请人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村(居)民使用原有合法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不再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只需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居)民原有住宅确已构成危房的,可持身份证明、户口簿、危房鉴定报告、宅基地使用权属证件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建筑方案、村(居)委会签署的书面意见等资料向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原址翻建。

  建设规模

  住宅建设面积超标部分征地拆迁不予补偿

  《意见》对村(居)民住宅建筑的建设规模作了详细规定:村(居)民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建筑层数以两层为主,不得超过3层;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60平方米;室内外高差应控制在0.45米以内;层高一般不超过3.5米,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但不得超过4米。(来源:济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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